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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小三」無罪確定 妻子攜兒女夜襲沒錄到實證潰敗

紀姓男子和陳姓女子過從甚密,妻子懷疑兩人有染,和兒子、女兒組隊抓姦,2016年2月18日深夜三人尾隨紀到新竹陳女住處,報警處理,當場找到有精液的衛生紙。紀妻控兩人通姦、相姦罪,但新竹地院當時只發現紀和陳女共處一室,且母子們違法闖入陳女租屋處,取得衛生紙過程不合法,排除證據能力,判陳女無罪。高等法院認為舉凡體液、皮屑、口腔黏膜都有可能檢測出DNA,這張衛生紙可能經紀和陳女「先後使用」,不能直接認定相姦,陳女無罪確定。

紀姓男子部分,因妻子撤回告訴,竹院已另行審結。

檢方指控,紀姓男子2016年2月18日晚間10點在陳姓女子住處性交,紀妻報警,當場扣得13張衛生紙,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,檢出DNA-STR 型別與紀、陳女相符,陳女犯刑法相姦罪。

陳女不否認知道紀已經有家室,而當時也共處一室,但否認相姦。她主張衛生紙是違法取得的,對方直接闖入她家,她沒有同意紀妻和兒女進門、帶走垃圾。

紀妻不甘一審輸了官司,請檢察官上訴。紀妻說,當時到陳女家時,外面那道門是打開的,裡面那道門是插著鑰匙,當時有先按電鈴,後來她聽到丈夫「穿褲子的聲音」,因為丈夫的鑰匙繫在腰間,穿褲子會有聲音,「那個聲音是我每天都會聽到的」。在門外待了大概10來分鐘,最後開門進入。

高院認為,母子三人都沒拍到紀和陳女交媾的畫面,且看到紀時他穿著長袖上衣、長褲,衣服沒凌亂,且紀妻在丈夫進入陳女家後等了10分鐘才進入,很難想像兩人可以在10分鐘內完成性交並穿好衣服善後。

另外衛生紙雖驗出有紀的精液和兩人的DNA,但通(相)姦罪是指男女雙方互相取得合意而姦淫,也就是性器接合行為,無法排除是親吻、撫摸或口交後,再用衛生紙擦拭而留下,甚至有可能是紀自慰所使用,沒有積極證據顯示兩人相姦。

不過高院對一審採證據排除的作法看法不同,認為通姦、相姦犯罪類型較隱密,現實上採證不易,紀妻因丈夫進入女子家中,又聽他穿褲子的聲音而進入蒐證,能算是「無故」嗎?私人如果違法取得證據,有嚴重侵害他人權利,有時得負侵入住居、妨害自由、妨害秘密等罪責,因此允許私人不當或違法取得證據得為證據,並非放任而無合理限制,因此二審時將衛生紙當證據,只是「判決結果相同」。

聯合新聞網 2019-03-09 21:38